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行审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州市开元区韩记熟肉小作坊、韩竹青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州市开元区韩记熟肉小作坊,韩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审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志斌,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开元区韩记熟肉小作坊负责人韩竹青。被申请执行人韩竹青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林管征字第C44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林州市开元区韩记熟肉小作坊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征收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8元。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管征字第C44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管征字第C44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案件款168元交至本院。联系电话:0372-616****,0372-616****。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