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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东兰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最红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东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最红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东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婷,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最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最红,董事长。原告东阳市东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最红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东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最红物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东兰包装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592720.32元。现因被执行人杭州最红物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62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