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寇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99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单玲玲,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单玲玲、被告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被告寇某欠原告王某货款5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货款5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被告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威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