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5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496号原告: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101号12幢C区5102室(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鸿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育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1层118室。法定代表人:李东强,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⒈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汉能金华直营店设计规划、装饰装修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故本案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⒉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需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汉能金华直营店设计规划、装饰装修合同》第16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之约定,上述管辖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汉能金华直营店设计规划、装饰装修合同》上的甲方住所地位于上××市嘉定区,并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越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