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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桂林与林俊南、林桂凤、林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林,林俊南,林桂凤,林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8民初895号原告张桂林,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俊南,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桂凤,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永福,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张桂林与被告林俊南、林桂凤、林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俊南、林桂凤、林永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林诉称,被告林俊南、林桂凤于2013年5月11日,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林永福自愿对该借款提供担保。三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张桂林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俊南、林桂凤2014年7月7日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林俊南、林桂凤归还原告张桂林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林永福应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俊南未作答辩。被告林桂凤未作答辩。被告林永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俊南、林桂凤于2013年5月11日,向原告张桂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林永福自愿对该借款提供担保。三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张桂林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俊南、林桂凤2014年7月7日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林俊南、林桂凤尚欠原告张桂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2015年3月17日后的利息未支付。被告林永福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桂林提供的被告林俊南、林桂凤、林永福出具的《借条》一张,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林与被告林俊南、林桂凤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俊南、林桂凤向原告张桂林借款未全部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被告林永福作为被告林俊南、林桂凤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林俊南、林桂凤归还尚欠借款并支付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被告林永福负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俊南、林桂凤、林永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俊南、林桂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桂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永福对被告林俊南、林桂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林俊南、林桂凤、林永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