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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雅誉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涛雷贸易有限公司、陈翔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涛雷贸易有限公司,陈翔闭,张玉,黄传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247号原告上海雅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刚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涛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章长总,职务不详。被告陈翔闭,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玉,女,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黄传海,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上海雅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涛雷贸易有限公司、陈翔闭、张玉、黄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传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对被告黄传海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雅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传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