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伏晓宏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晓宏,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西安分公司,西安通建电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666号原告:伏晓宏,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大楼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肖拥军,该局局长。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37号鸿业大酒店607房。负责人:弥宇斌,该单位总经理。第三人:西安通建电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厦309号。法定代表人:聂树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晓宏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西安分公司、第三人西安通建电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伏晓宏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晓宏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伏晓宏负担。审 判 长 李红玉审 判 员 孙东燕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