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珍佴与黄剑峰,深圳市统昊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真佴,黄剑峰,深圳市统昊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561号原告刘真佴,女,汉族,1953年7月26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黄剑峰,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深圳市统昊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官田居委宝石东路0600099号401。法定代表人汪宜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负责人尤程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