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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康红森与康永太、袁文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森,康永太,袁文钦,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9号原告:康红森,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被告:康永太,男,汉族,1956年10月19日生。被告:袁文钦,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生。第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森与被告康永太、袁文钦、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红森先后于2016年3月15日、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康永太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袁文钦、康永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红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红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康红森承担。审判长 : 杨 朝 幸审判员 : 李 宽 社审判员 : 王 士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