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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沈阳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钢集团沈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沈阳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