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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良莹申请执行刘文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良莹,刘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391号申请执��人辛良莹,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被执行人刘文友,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台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刘文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良莹欠款7600元。申请执行人辛良莹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辛良莹与被执行刘文友民间借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文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台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