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3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翟德平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4225号原告翟某某,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香某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