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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614号原告郑某某,住安达市。被告孙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郑某由被告孙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孙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01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郑某(XX年X月XX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离家走九年,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安达市兴安社区居委会证明、户口复印件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离家出走,其不尽家庭义务,且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法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婚生女孩郑某自被告孙某某离家出走后由其带走,且一直未与家人联系,故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抚养婚生女孩郑某,抚养费自理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郑某(XX年X月XX日出生)由被告孙某某抚养,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学代理审判员  王明俊人民陪审员  李介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