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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任世敏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世敏,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世敏。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总经理。评估人:衡水正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商贸城*座**号。(一下简称正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世敏与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故城县洲(州)海商贸城小区内100套住宅及附属建筑物进行评估。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评估结果,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其理由,被异议人以攫去巨额评估费为目的,未履行必要的职责,出具证明文件文件重大失实,是否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而知。申请执行人任世敏答辩理由为:1、衡正誉评报字(2016)第0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作出该报告的衡水正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并取得了相关资质,并且鉴定人员也取得了相应的资质经年检合格,法院在确定评估公司时已经对参选的评估公司进行来了考查,衡水正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具有评估此次房产资格的。2、法院依法向瑞恒公司送达通知书,明确时间地点确定评估机构,被答辩人未按时参加,应视为放弃确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另在现场勘验时,法院已明确告知其时间,而被答辩人仍未到场,应视为其放弃权利,不是被答辩人拒不到场,不配合勘查,法律就没有办法的,评估公司依法对其房产进行现场勘查,并有现场照片等为证。3、衡正誉评报字(2016)第0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公司依照被评房产所在地理位置、参与当地市场价格,根据国家有关作出评估的规定,公正、科学、客观的做出的结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评估人正誉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是合法经营的资产评估公司,每年通过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年检。我公司评估人员与2016年4月19日同法院办案人员一道在故城县洲海名城售楼处工作人员王立华的陪同下对委托评估的100套住宅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通过市场调查及询价最后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案例保存在我们评估工作底稿,本项目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我公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委托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的工作。我们认为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在评估程序、评估依据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本院查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任世敏与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故城县洲(州)海商贸城小区内100套住宅及附属建筑物进行评估。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评估结果,提出执行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异议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结果存在上述行为,故异议人要求重新评估的申请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 刚审判员 曹少峰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