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4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潘学松,组织机构代码:71396483-8。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臧德虎,组织机构代码:68686638-5。被执行人:臧德虎,男,安徽霍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3171.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