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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潘学松,组织机构代码:71396483-8。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臧德虎,组织机构代码:68686638-5。被执行人:臧德虎,男,安徽霍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臧德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3171.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