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兰仙与宁波保税区珈龙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兰仙,宁波保税区珈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何兰仙等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珈龙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0669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镇民初字第011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珈龙物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8106690-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珈龙物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8106690-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珈龙物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8106690-1)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保税区珈龙物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8106690-1)在宁波银行的51010122000286329的存款人民币745058.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