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程义菲与深圳脉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义菲,深圳脉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27号原告程义菲,女,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深圳脉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大厦8楼A811,组织机构代码594304684。法定代表人武子勇。本院受理上述原告程义菲诉被告深圳脉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深圳脉盟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当由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出庭管辖。经查明,原告程义菲于2016年1月26日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了深华劳人仲(观澜)不[2016]1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程义菲依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不[2016]1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脉盟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邓 燕 玲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