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杨松峰、单守智等与吴兴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峰,单守智,袁强,吴兴杰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802号原告:杨松峰。原告:单守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永平,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强等共41人。被告:吴兴杰,寿光市海旭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强等41人诉被告吴兴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松峰、单守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他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松峰、单守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袁强等其他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峰、单守智撤回起诉;袁强等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