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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杨松峰、单守智等与吴兴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峰,单守智,袁强,吴兴杰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802号原告:杨松峰。原告:单守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永平,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强等共41人。被告:吴兴杰,寿光市海旭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强等41人诉被告吴兴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松峰、单守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他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松峰、单守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袁强等其他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峰、单守智撤回起诉;袁强等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