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献强、李彩霞等与邢台市荣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献强,李彩霞,邢台市荣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03号申请人王献强。申请人李彩霞。被申请人邢台市荣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献强、李彩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荣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献强、李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荣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