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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刚与焦杰、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焦杰,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初1221号原告刘刚,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杰,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原告刘刚诉被告焦杰、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刚、被告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刚诉称,2011年1月份开始,其跟着刘刚干被告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本地网建设工程,主要从事淮阳县、沈丘县、川汇区等地移动基站之间的地上及地下光缆的铺设工程。2014年之前,被告从未拖欠其工资。从2014年4月份至2016年元月份,被告拖欠工资为其出具有欠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2016年3月份工程款到位后付清,2016年3月31日被告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监理通知工程款已到,但被告扔拒绝支付工资。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刘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3份欠条,证明被告欠其工资款54000元。被告焦杰辩称,1、原告不应该起诉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因欠原告的工资与两公司没有关系。2、其欠原告工资54000元属实,但2016年2月3日其已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应予扣除。经庭审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原告刘刚为被告提供劳务,后经原告刘刚与被告焦杰结算,被告焦杰于2015年9月28日、2016年2月3日分别为原告刘刚出具三份欠条,确认共欠原告焦杰劳务费54000元。2016年2月3日结算后被告焦杰支付原告刘刚3000元,余款51000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来院。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欠条及庭审陈述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刘刚为被告焦杰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刚依照约定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焦杰欠原告刘刚劳务费54000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后为51000元,有被告焦杰为原告刘刚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和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起诉,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刚劳务费51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刚其他试试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焦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秀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