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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公平、白成勇等与鄢兴忠、林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平,白成勇,涂元鼎,鄢兴忠,林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299号原告李公平,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人。原告白成勇,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成都市人。原告涂元鼎,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成都市人。被告鄢兴忠,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人。被告林智,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黄州区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公平、白成勇、涂元鼎诉被告鄢兴忠、林智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向原告告知如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公平、白成勇、涂元鼎的起诉。本案已收诉讼费2788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