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安区,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暴利,允许他人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桌球城内摆设四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收取了6000元的场租费以及赌博收入10%的提成。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上述四台赌博游戏机,并从中牟利几千元。2015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在云浮市云城区桌球城内,查处正在利用游戏机赌博的违法人员叶某某(未满18周岁)、叶某甲、李某某、叶某乙,并分别在上述四台赌博游戏机内找到被告人黄某某记录游戏机每天输赢情况的表格,数据显示四台机11月份合计共赢1705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暴利,允许他人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桌球城内摆设四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收取��6000元的场租费以及赌博收入10%的提成。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上述四台赌博游戏机,并从中牟利几千元。2015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在云浮市云城区桌球城内,查处正在利用游戏机赌博的违法人员叶某某(未满18周岁)、叶某甲、李某某、叶某乙,并分别在上述四台赌博游戏机内找到被告人黄某某记录游戏机每天输赢情况的表格,数据显示四台机11月份合计共赢1705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手机2台,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林某某水果机4台,水果机用硬币2194枚,手机1台,人民币1333元,笔记本1本。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记录本、记录单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通话清单,��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制作光碟说明。2、证人谢源深、叶某甲、李某某、叶某乙、叶某丙的证言。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照片。4、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黄某某手机2台,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林某某水果机4台,水果机用硬币2194枚,手机1台,人民币1333元,笔记本1本,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三、扣押被告人黄某某手机2台,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林某某水果机4台,水果机用硬币2194枚,手机1台,人民币1333元,笔记本1本,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违法所得11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员伍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