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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军富与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富,张青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085号原告张军富。委托代理人张晋平。被告张青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富诉被告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军富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