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军富与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富,张青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085号原告张军富。委托代理人张晋平。被告张青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富诉被告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军富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