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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邹明华与荣成市纺织品商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明华,荣成市纺织品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42号申请人邹明华。被申请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住所地荣成市沿河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宋丽娜,该单位经理。申请人邹明华与被申请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明华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所有的登记在尚桂云名下、位于荣成市沿河路43号房产(土地证号:荣国用(2002)第20071332**号、房屋产权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号)一处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所有的登记在尚桂云名下、位于荣成市沿河路43号房产(土地证号:荣国用(2002)第20071332**号、房屋产权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处分,不得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