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屈能权与杨世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能权,杨世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787号原告屈能权,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杨世超,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负责人吕庆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能权与杨世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能权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能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能权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屈能权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