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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5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鲁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819号原告鲁某,女,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游某,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八元,减半收取三百四十四元,由原告鲁某承担。审 判 长  曾志刚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廖 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