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王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2412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杰,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艳,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伟,男,汉族。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海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25日,原告与君临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被告提供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为:1至3楼每月每平方米0.70元,4至顶楼每月每平方米1.1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物业费支付期限为1年,按年预付,原告有权对超出支付期限的业主收取日1%的违约金。合同期限3年,自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尚欠原告两年物业费2485元。经多次催缴,被告拒不交纳物业费,视为违约。故请求被告给付物业费2485元(2014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并按日3‰给付违约金4082元。被告王宏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原告与君临天下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服务,物业费收取标准为:1至3楼每月每平方米0.70元,4至顶楼每月每平方米1.1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物业费支付期限为1年,支付方式按年预付,原告有权对超出支付期限的业主收取日1%的违约金。合同期限3年,自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欠原告2014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物业费2485元。2015年6月1日原告曾在小区警卫室旁张贴过物业费催缴公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照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居住的宁城县天义镇君临天下小区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原告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该服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调整,按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27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485元及违约金270元,合计27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69元,由被告王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海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