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与黄汉声社会保险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黄汉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胡耀强,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汉声,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身份证号码:×××1434。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与被执行人黄汉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1303执520号。本院受理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1、支付49239.3元给申请执行人;2、承担本案受理费1031元、执行费654元。但被执行人在期满后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管及金融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汉声下落不明,经本院到辖区内有关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体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该情况,其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03执520号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具体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