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余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余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370号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宝胜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郑玉素,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余强,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余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按约履行义务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元,由原告莆田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婷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