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向小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小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333号罪犯向小东,于重庆市垫江县,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向小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小东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小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