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商丘市盛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盛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705号原告商丘市盛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冰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昊,河南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原告商丘市盛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盛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娈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