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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程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5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东,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4年5月12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3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第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书敏、被告人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5日至3月1日,被告人程东登记入住重庆市万州区**宾馆999房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程东在该房间内,容留邓某某采取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程东在该房间内,容留邓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邹某某等人采取烫吸方式吸食冰毒。3、2016年3月1日,被告人程东在该房间内,容留邓某某、陈某某、万某某等人采取烫吸方式吸食冰毒。4、2016年3月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将程东、邓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陈某1、邹某某等人查获。经检验,程东、邓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陈某1和邹某某尿液中含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程东因本案被实际羁押14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尿液提取笔录、涉案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宾馆住宿登记簿、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邓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陈某1、邹某某、江某的证言、被告人程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程东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唐成蓉人民陪审员  冉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