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重庆善厚律师事务所与吴武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吴武菊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01号申请人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06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149787-5。法定代表人闫书彪,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福林,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武菊,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理人王茂盛(被申请人之夫),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人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吴武菊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武菊在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的债权150720元。案外人严兴红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九龙坡区房屋一套作为该保全申请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武菊在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的债权150720元;二、查封严兴红所有的坐落于九龙坡区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中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