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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萧观环与中山市大涌镇财兴轩家具店、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观环,中山市大涌镇财兴轩家具店,王军,彭才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357号原告:萧观环,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委托代理人:李文、许淑萍,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财兴轩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经营者:王军。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彭才兴,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萧观环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财兴轩家具店、王军、彭才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观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原告萧观环已预交),由原告萧观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诗娜陈桂清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