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杨军、陈江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杨军,陈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法定代表人:张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61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陈江琴,女,汉族,1972年9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军、陈江琴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杨军、陈江琴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