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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陈卡利,成都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5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21号3幢5-12号。法定代表人:郑国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勾锐,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法定代表人:李乃桐,行长,原审被告:陈卡利,女,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审被告:成都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机场路中段武侯大道三河段138号。法定代表人:陈镜,经理。上诉人成都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双楠支行、原审被告陈卡利、原审被告成都重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成都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傅 敏代理审判员  龙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