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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荔波县玉屏镇荣华酒店用品店、岑建川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荔波县玉屏镇荣华酒店用品店,岑建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2722民督4号申请人荔波县玉屏镇荣华酒店用品店,地址:荔波县玉屏镇泰龙西苑5栋一单元5-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22722600053667(1-1)。经营者吴胜华。被申请人岑建川,男,1975年9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址:荔波县,申请人荔波县玉屏镇荣华酒店用品店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吴胜华身份证、被申请人岑建川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欠条原件1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尚欠的货款319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岑建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荔波县玉屏镇荣华酒店用品店货款三千一百九十五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春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