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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4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二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亚安,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负责人:王建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状况,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方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民三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