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3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积财等四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积才,李吉英,李吉兰,李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特43号申请人:李积才,男,194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李吉英,女,193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李吉兰,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李庆龙,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积才、李吉英、李吉兰、李庆龙司法确认的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完毕。申请人李积才、李吉英、李吉兰作为甲方,与李庆龙作为乙方因房产赠与,于2016年5月21日经和县历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积才、李吉英、李吉兰自愿将位于和县历阳镇新生街两间瓦房(和房产证历阳字第号、和房改字第号)赠与李庆龙。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