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新坍镇永康家电门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被执行人射阳县新坍镇永康家电门市。经营者章永红。申请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新坍镇永康家电门市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射阳县新坍镇永康家电门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付融资对价款53848元;并支付自2015��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融资对价款459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