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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3543号原告:李某,无职业。被告:马某,无职业。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山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马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马晟哲(××××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核,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现在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