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楼忠阳与徐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忠阳,徐江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141号原告:楼忠阳。被告:徐江浩。原告楼忠阳为与被告徐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徐江浩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忠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江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0日,被告徐江浩以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同日,原告现金交付给被告。同年10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6年5月,被告归还给原告1万元,尚欠本金5万元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江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徐江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