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秀珍与田东县思林镇思林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珍,田东县思林镇思林村第四村民小组,黄美珍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023号原告黄秀珍,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永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县思林镇思林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田东县思林镇思林村第四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尔智,田东县思林镇思林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黄美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珍与被告田东县思林镇思林村第四村民小组、第三人黄美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又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