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元振、牛爱平、王正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元振,牛爱平,王正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元振、牛爱平、王正伦。申请执行人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元振、牛爱平、王正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岱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茂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