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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元振、牛爱平、王正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元振,牛爱平,王正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元振、牛爱平、王正伦。申请执行人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元振、牛爱平、王正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岱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茂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