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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卫国、杨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卫国,杨向军,钱建国,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615-3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霸州市。法定代表人郝万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田卫国。被执行人杨向军。被执行人钱建国。被执行人高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卫国、杨向军、钱建国、高伟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