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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陈江峰与钱亚彬、何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峰,钱亚彬,何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832号原告陈江峰,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亚彬,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何学勤,女,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峰诉被告钱亚彬、何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钱亚彬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钱亚彬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江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退还原告陈江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