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陈江峰与钱亚彬、何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峰,钱亚彬,何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832号原告陈江峰,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亚彬,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何学勤,女,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峰诉被告钱亚彬、何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钱亚彬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钱亚彬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江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退还原告陈江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