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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市人,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生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腾冲市腾越镇勐连街村陈家寨哪泥箐老牛圈自留山林区采伐林木263株。经测算,被告人陈某某采伐林木的蓄积为17.5797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无异议,且有:1、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户口证明,云南省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的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政府腾林证字(2007)第0000129449号林权证复印件,云南省腾冲市林业局案件移交材料、腾冲市腾越镇林业站的证实;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云南省腾冲市林业局关于腾越镇勐连街村陈一村民小组哪泥箐老牛圈林木采伐情况的调查报告,腾冲市价格认证中心腾价认【2016】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云南省腾冲市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其自留山上的林木,计活立木蓄积17.5797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扣押的木柴26掰,应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油锯1台、大刀1把,作为证据保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扣押的木柴26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油锯1台、大刀1把,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再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