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坤安科技有限公司与税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坤安科技有限公司,税开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830号原告:重庆坤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创路2号(西部商城)太平洋安防专业市场内叁层3A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1189XD。法定代表人:尹贵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景竑,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税开祥,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原告重庆坤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税开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景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税开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坤安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3年2月26日向被告供货,截止2013年6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从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至2014底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欠款138000元及从2016年1月1日起,以未付货款1380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税开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014年7月6日,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载明:从2013年2月26日起到2013年6月10日期间,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线材数批,货款累计138000元。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税开祥签字确认。2014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承诺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材料款138000元,若在2015年12月30日前未支付完材料款,则由被告个人承担,并支付货款给原告。庭审中,原告陈述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在出具欠款证明、承诺书后并未支付款项。上述事实,有欠款证明、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线材,并出具有欠款证明,因此,二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保护,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欠款证明载明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因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系被告自愿出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被告也应当按照承诺书载明的内容向原告承担责任。现重庆民安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依据承诺书内容,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3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承诺书载明的时间支付货款,逾期后给原告造成了一定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请求从2016年1月1日起,以未付货款1380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税开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坤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8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以未付货款13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本案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860元,由被告税开祥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货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郑骁龙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