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2016)黑0306执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创新煤矿,张凤来,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6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创新煤矿,地址,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正阳矿。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凤来,男,75岁。被执行人尤某某,女,75岁。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1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的(2011)城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云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