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祥巴与罗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巴,罗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张祥巴,男,1963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罗良贵,男,1970年4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50元,案件执行费3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2016年2月17日以(2016)皖0826执20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罗良贵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良贵银行存款31213元。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